研究生〔2020〕50号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2020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学校修订了《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2020年8月28日
南京理工大学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2020版)
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博士生培养的考核与分流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博士生中期考核是在课程学习、开题报告结束后,通过对博士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与科研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将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时进行分流或退出,把好博士生培养质量关。
二、组织实施
1.各单位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实施细则制定、组织实施和受理申诉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教授或博士生导师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2.各单位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学科的中期考核工作。每个考核小组至少由3名教授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生的考核评价。
三、考核时间
1.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博士生最多可参加两次中期考核:
(1)秋季入学的公开招考博士生于入学后第五学期或第七学期参加中期考核,同一年份春季入学的博士生同时参加。
(2)直博生于入学后第五学期或第七学期参加中期考核。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的第五学期或第七学期参加中期考核。
2.因休学、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形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可提交申请,经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批准后另行安排一次中期考核。
四、考核内容
1.博士生中期考核由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进展和科研能力评估四部分组成。其中: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博士生思想政治素质、学术诚信和心理健康等方面;课程学习主要考察博士生培养计划中课程完成情况;科研进展主要考察博士生在科研过程中完成的相关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所取得的主要成绩等;科研能力主要结合博士生平时的科研工作情况综合考察其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
2.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及方式,结合研究进展综述报告、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完善本单位的考核实施细则。
五、考核结果
1.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25%,具体考核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2.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博士生通过中期考核,其中考核“优秀”的博士生在学校选拔资助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生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其中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符合《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的,可办理转为硕士生培养。
4.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各培养单位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
六、申诉受理
1.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培养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和复查整个考核过程,作出复议决定,自接受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博士生对培养单位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再提出书面申诉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审核和评判,形成决议,自接受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其他说明
1.各培养单位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本单位博士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2016年和2017年进入博士培养阶段的研究生中期考核要求既可以按照原《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研究生〔2017〕52号)执行,也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8年及以后进入博士培养阶段的研究生中期考核要求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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