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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7-09-21来源:研究生院作者:审核人:编辑:阅读:3983

 (研究生〔201752,2017827印发)

南京理工大学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博士生培养的考核与分流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博士生中期考核是在课程学习、开题报告结束后,通过对博士生学习与科研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将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时进行分流或退出,把好博士生培养质量关。

二、组织实施

1各单位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实施细则制定、组织实施和受理申诉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教授或博士生导师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2.各单位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学科的中期考核工作。每个考核小组至少由3名教授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生的考核评价。

三、考核时间

1秋季入学的公开招考博士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参加中期考核,同一年份春季入学的博士生同时参加。

2.直博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参加中期考核。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的第四学期参加中期考核。

4.博士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中期考核,确因故无法参加,须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的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四、考核内容

1.博士生中期考核由课程学习、研究进展和研究能力评估三部分组成。其中:课程学习主要检查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课程完成情况;研究进展主要根据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内容,考察其在研究过程中完成的相关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所取得的主要成绩等;研究能力主要结合博士生平时的科研工作情况,综合考察其科研素质、创新能力等。

2.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及方式,结合研究进展综述报告、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完善本单位的考核实施细则。

五、考核结果

1.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25%,具体考核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2.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博士生通过中期考核,其中获评“优秀”等级的博士生在学校选拔资助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生,不得进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须参加下一年度的中期考核,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应取消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如适合转为硕士生培养,经本人申请,按照学校《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办理。

4.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5.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各培养单位将考核结果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申诉受理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1.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培养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作出复议决定,自接受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博士生对培养单位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再提出书面申诉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审核和评判,形成决议,自接受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其他说明

1.各培养单位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博士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适用对象为2016年及以后进入博士培养阶段的研究生。

3.原《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生资格考试规定(2014)》(南理工研〔20144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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