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4-10-22来源:管理办作者:管理办审核人:编辑:阅读:5634
(南理工研〔2014〕339号,2014年6月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学术道德与纪律守则》和《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和导师违反学术道德与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消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可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和导师违反学术道德与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我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学术道德与纪律守则》给予相应处分;若为校外在职人员,学校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学校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停招、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当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委员会进一步认定。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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