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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2017-09-21来源:研究生院作者:审核人:编辑:阅读:5197

 (南理工研〔2016570,2016128日印发)

南京理工大学

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建立一批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对于大力推进和保障我校研究生(尤其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开展、提升培养质量至关重要。为开展好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建设的各类型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包括国家级联合培养基地、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等。

第三条学校各学院(包括其它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是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的责任单位,应建立若干个能够满足本单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要求的专业实践基地。

第二章基地建设

第四条专业实践基地必须是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或科研规模,并能相对稳定地接收我校相关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等。专业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践基地与实践专业对口,满足专业实践培养方案的要求,能够提供完成专业实践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的必要条件,保证专业实践的质量。

(二)能够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的指导和管理,注重培养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实践结束后,对研究生实践情况给出考核意见。

(三)能够保证实习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食宿)、学习条件,具备劳动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四)实践单位领导重视并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实践的研究生进行管理。

第五条专业实践基地的建立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具体为:

(一)学院应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组,负责实践基地的选择、洽谈、建立以及研究生实践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二)学院与学生专业实践单位进行洽谈,实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双方达成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

(三)学院与实践单位商讨、签订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明确专业实践目标、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论文及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有效年限等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有意向接纳不同专业学生实践学习,由负责该基地建设的学院牵头协调落实,其他相关学院配合。

第六条根据专业实践基地单位的需求,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建设可以本着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建设。经双方商谈并形成共识,学校可在与该单位进行科研合作、提供人员培训服务、推荐优秀毕业生、聘请实践基地专家来校授课等方面进一步合作。

第七条专业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建立要注重优先和充分利用我校长期科研合作单位、就业协作单位等有利资源。

第八条对于合作关系良好且接收我校实践研究生规模稳定、培养质量较高的专业实践基地,省内的可以申报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省外的可以申报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申报获批认证后可以举行挂牌仪式,仪式由相关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进行。对于成绩突出的专业实践基地,学校将推荐参加国家层面的示范基地评选。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负责专业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与专业实践基地加强日常联系、沟通。

第十条研究生院负责每年对学院实践基地建设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实践基地考核主要进行三项内容:

(一)基本数据年报。所有经校内外相关机构认证的实践基地须在每年度930日前向研究生院报送上一年度(上一年度91日至次年831日)基本数据(数据样表另发),其中,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年度报表按省教育厅部署合并报送。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年报的实践基地将视为自动放弃实践基地资质。

(二)存续评估。各类实践基地的存续时间为5年,期满5年,均须向认证机构申请存续评估,评估通过者,重新获得授牌,进行新一轮为期5年的建设,未及时申请存续评估的将视为自然退出。其中,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存续评估按照省教育厅部署进行。

第十二条加强专业实践基地信息管理。各学院每年应建立本单位学生专业实践信息和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信息,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专业信息数据库和专业实践基地信息数据库。

第四章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科研院、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需要,在业务工作中利用各自资源积极为学院建设专业实践基地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2011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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