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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2017-09-20来源:研究生院作者:审核人:编辑:阅读:163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和我校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生应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因病不能正常入学的;

(二)在报到过程中,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经过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

(三)因创业或出国留学的;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

保留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本人自入学报到之日起2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和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验证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读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前2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资格、本人身份、身心健康状况等。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

复查由各学院根据复查内容组织进行,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根据复查结果需要进行处理的事项,由研究生院组织办理,并形成相关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

()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 学生应在每学年初及时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注册手续;

() 未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者,暂缓执行培养计划(包括选课、开题、答辩等),同时不具备当次(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停发当学期助学金。

第二节培养与考核

第十三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具体要求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生自转为博士阶段培养开始计算其博士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研究生的培养分别按照学校相关类别研究生培养规定执行。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一经制订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按规定重修,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具体规定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导师和组织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学生可以在学校认可的全国重点大学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校设置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并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教育;对违背学术诚信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依据《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和导师违反学术道德与纪律处分条例》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因创业需要的;

(三)因私出国(境)超过3个月以上的;

(四)因家庭特殊情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被学校认可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在籍期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应附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医院提出休学的书面建议),经导师同意(定向就业学生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研究生院研究确定后,学院将休学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定向就业学生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当年就读年级的学生标准执行。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考虑予以转专业:

(一)入学一年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具有专长,并已在申请转入的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学术或科研成果,经学院和学校组织专家认定,认为转专业确实更有利于人才成长和专长发挥的;

(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导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经学校认定转专业以更加有利于学生成长发展的;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定必须转专业的。

以单独考试方式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调整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转出专业导师和接收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专业的学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学校审核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应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类别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同意转入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退学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属定向就业的同时送达学生本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处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文件印发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三)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家属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经个人申请,由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发给结业证书、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一)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二)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关内容、发表的学术成果满足学校规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预答辩;

获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具体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一)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关内容、完成学位论文但未进行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

(二)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关内容、发表的学术成果满足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但未进行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

第四十二条修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并附已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单,对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和已学课程的成绩单。

第四十三条学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和退学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未取得学位的毕业博士研究生,在终止学籍的两年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最终期限标志为两年内通过学校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具体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可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别、学科门类和学习年限,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调整后的学科门类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学籍)被学校取消学籍的,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学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侵害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由学校提供住宿安排的学生,应在指定的学生公寓住宿,自觉遵守《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树立优良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具体办法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及党内、团内评优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具体条例详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可以于受处分1年后提出申请(其中距离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可于受处分后6个月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距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学校不再受理其解除处分申请),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为“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委员会秘书单位为校团委。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程序和规定见《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证件与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每学期办理注册登记,否则无效。学生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学生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以登报等方式公开声明后,按规定进行补办。

第六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证件变更手续,退学、毕业、结业、肄业时应注销学生证。

第六十三条学生档案是个人档案形成的基础材料,是学生个人经历和素质最基本的证明材料。学生阶段归档材料包括:政审表、录取登记表、入学登记表、学籍处理材料、奖惩材料、入党材料、成绩单、授予学位决定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审定表、毕业学生登记表、报到证存根、档案寄发回执等。

第六十四条毕业生档案在规定时间内从学生档案室寄发到其报到单位。缓发档案由学生工作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名单,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并注明原因后报学生档案室备案。退回档案未注明原因的,由学生档案室寄发至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市(县)人才交流中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携带、寄发或扣发、缓发学生档案。学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档案由该生所在学院按照要求办理档案寄送手续。

第六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或销毁档案内容;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携带、寄发或扣发、缓发学生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学院,包括学校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六十七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南理工研〔2014406号)中关于“学制”和“毕业、结业与肄业”的规定对2016级(含)以前的研究生仍适用。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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