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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4-10-22
来源:管理办
作者:管理办
审核人:
编辑:
阅读:
9275
(南理工研〔2014〕261号,2014年6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符合条件的参评人数比例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参评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在校学习未超过三个月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审定各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院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制定每年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统一保存评审资料等。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依据和原则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明确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评审过程中,每位评委应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评委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委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应采取公开答辩形式,实行差额评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硕士研究生申请时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博士研究生申请时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简况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材料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评审对象。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公开答辩,依据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差额评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审核各学院的推荐名单,组织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学生名单,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章 公示与申诉受理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天;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名单后,审定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主页公示5天。
第十八条 申请者或相关人员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曾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时,申请材料的有效期从上一次申请时间之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当年度各类校级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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