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7-05-05 来源: 作者: 点击: 124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学校规定标准学制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以及“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二章助学金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其中包括导师助研津贴资助费每生每年6000元),共计发放4年。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其中包括导师助研津贴资助费每生每年2000元),共计发放2.5年。

第三章助学金发放办法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分别由学校财务处和导师负责发放。

第六条学校承担部分发放办法为:

类别

发放标准

/生·学年

发放办法

硕士

6000

每学年均按12个月发放(三年级硕士按6个月发放),每月发放500元。

博士

20000

每学年均按12个月发放,其中2月、8月各发放1000元,其余每月发放1800元。

第七条导师助研津贴资助费发放办法为:

1.导师助研津贴资助费原则上由导师按月发放,导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

2.导师助研津贴资助费学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导师可根据科研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自主增发助研津贴;

3.导师发放助研津贴资助费时,将实际发放情况造册(包括学生姓名、学号、银行卡号、发放金额),在学院负责研究生奖助的工作人员处备案后,可直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也可以交由学院负责奖助工作人员集中到财务处办理;

第八条根据《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学校所承担的相关学科导师助研津贴资助费部分,由学校直接发放给研究生。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相关情况的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发放助学金(包括学校发放部分和导师助研津贴资助费,下同),具体处理为:

1.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缴纳学费者,暂停发放助学金;

2.在学校资助年限内,办理保留学籍、休学等各类学籍异动者以及出国(出境)超过一个月者,暂停发放助学金,恢复学籍、复学、回国(入境)后恢复发放;

3.未进行学期学籍注册者,停发当学期助学金。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转硕后,按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十一条提前毕业或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第十二条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获得助学金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得的全部助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在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中施行。

第十四条原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