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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3-09-06
来源:研招办
作者:yzb
审核人:
编辑:
阅读:
26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健全完善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并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第三条 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入学前须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第四条 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6≥430 或IELTS ≥6.0或TOEFL≥90或在英文国际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英文专业学术论文。
第五条 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确定年度实行“申请-审核”制的招生专业,并在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
第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实行“申请-审核”制的具体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导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以下申请材料寄送至所报考学院审核:
1.《南京理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本科及硕士阶段成绩单一份(须加盖所在学院或学校学习成绩管理部门公章),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如CET-4、CET-6、TOEFL、IELTS等的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4.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往届生提供本科及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应届生提供在学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
6.已公开发表(录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一份;如有校级及以上获奖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7.申请专业领域内两位教授的推荐信(密封后提交);
8.考生个人陈述(包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修计划);
9.考生体检表。
第十条 学院初选
1.各学院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初选,综合初选结果和招生导师的基本意向,提出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
2.初选的组织和方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布。
第十一条综合考核
1.考核专家组:学院可按专业组织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综合考核专家组由学院遴选五名本学科教授(至少3名博士导师)组成,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
2.考核方式:考生进行个人陈述,并根据考核组专家的提问进行现场答辩。考核过程有相应书面记录。
3.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组成员对考生进行评价,并给出意见。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基本学业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已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水平,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可、差四个等级。
考核组进行评议和票决,确定考核结果,并形成综合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
1.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在本学院网上公示申请人科研学术情况、考核成绩和拟录取情况。考生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2.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录取名单连同考核组相关表格及材料报研究生院,经学校审定后,研究生院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3.录取的考生可选择春季或秋季入学,但必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选拔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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