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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专业实践管理办法(2014版)

2014-10-22来源:培养办作者:培养办审核人:编辑:阅读:4452
(南理工研〔2014〕472号,2014年9月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落实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开展,加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多途径、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学校鼓励在读研究生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到条件具备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合作、社会调查等实践工作。为加强研究生外出实践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实践的企事业单位应该是与我校研究生培养学科领域相关的,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研发、运营能力,具备研究生实践和科研合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实践单位应能够为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上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以签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第五条  外出实践的研究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专业实践,实践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由导师与实践单位确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实践的宏观管理,学生所属学院(或其它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外出实践的审批与教育管理工作,导师负责研究生实践计划的制订、过程督促、研究(训练)指导等。
第七条  凡外出进行实践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1.与实践单位签订实践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应包括实践期限、双方职责、告之义务等);
2.购买医疗及人身意外保险(个人购买或由实践单位统一购买等多途径);
3.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4.提交表格等申报材料;
5.培养单位审批。
审批结束后,培养单位应将本单位实践汇总表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未办理手续而私自外出实践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并有权拒绝承认其所做的工作,拒绝其参加答辩。
第九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学籍管理仍由学校负责,原定在学校相应的待遇、培养要求和各项管理规定不变;实践单位所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课题研究经费、生活补助费等由培养单位或导师与实践单位商定。
第十条  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其中,导师负责研究生实践计划的制定,课题研究的指导及管理等,教务员负责实践期间的教学管理,辅导员负责实践期间的思想教育并协助导师进行日常管理,也可安排专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保守实践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涉密研究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实践期间应与导师、辅导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工作进展和思想状况。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如发生意外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培养单位和实践单位,培养单位上报研究生院及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校紧急意外情况应急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长期实践并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根据实践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培养计划的要求,由校内外导师共同确定;实践期间,在论文选题范围内,服从校外导师的工作安排。
校内导师对研究生论文工作进度和质量负有主要监控责任。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要定期沟通,保证研究生按期保质完成学位论文。
联合培养生的论文答辩工作由学校组织,校内导师牵头负责,可以在校内或实践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实践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实践单位双方共同拥有(比例由双方商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以南京理工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计划完成实践工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进行,研究生应及时提出中止申请,报培养单位和实践单位批准后结束实践。
第十六条  对于实践期间违纪,或能力欠缺、明显不能胜任实践任务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实后,学校有权要求其提前终止实践。
第十七条  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实践计划中断的,必须另行选择单位,重新制订计划,完成实践。
第十八条  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向培养单位提交《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实践鉴定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实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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